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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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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醉酒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屡屡发生,随之而来的便是赔偿问题。但在此类事故中,保险公司往往会以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拒绝赔付。事实上,此类事故对于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区别处理。笔者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为大家解读相关法律条文。

案情概述

  张某系三安公司员工。张某醉酒后驾驶A货车与兆某驾驶的B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兆某、B轿车乘车人柳某、樊某受伤,B轿车乘车人陈某当场死亡。张某驾驶的A货车归三安公司所有,该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

  此事故经大连市XX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兆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柳某、樊某不负事故责任。

  随后,柳某将张某、三安公司、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50万,涉案A车辆驾驶员在事发时属于醉酒驾驶,且事发后找他人冒名顶替,该违法行为交警证明中均已记载。根据条款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二项: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2点、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另请法庭审查涉案车辆A的行驶证和驾驶员张某的驾驶证是否有效。综上,对于该事故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不承担。如若法庭要判决我司先行在交强险内垫付,我司保留追偿权利。

裁判结果

  终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对交强险外的损失,张某赔偿比例应为70%。本案中三安公司对车辆管理存在过错,张某承担50%赔偿责任,三安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的关键在于张某系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交强险,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于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且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醉酒驾驶导致的财产损失(比如车损)不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仅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于人身损害予以赔偿。这样的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受害人及时得到人身救助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追偿侵权人的权利,相应维护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权益。

  二、关于商业三者险,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予以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责任免除条款中包括“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张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在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三安公司已确认收到免责条款,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对于驾驶人员饮酒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于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予赔偿已通过加黑的方式作出提示,故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于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免责需两个条件,一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酒驾免责条款,二是对该条款进行了提示义务使投保人充分知晓免赔条件。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将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事由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陈昱璇律师,辽宁师范大学法学学士,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连市司法局公益律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